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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升降機未履行責任的索賠文案
日期:2014-12-19 瀏覽率:2782次
第15條 索 賠
15.1 若賣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交貨計劃及時間向買方交付合同設備或技術資料,賣方須按本合同第13.1條的規(guī)定向買方支付相應的逾期違約金。
15.2 若屬賣方責任,本合同項下合同設備的性能考核不能全部達到本合同附件【1】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賠償金,具體有關賠償金的標準和計算方法等雙方另行協(xié)商。
15.3 若賣方在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調試及驗收過程中或質量保證期內,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并尋求下列救濟:
15.3.1 由賣方自負費用以新設備替換有缺陷的設備或以新的技術資料替換有錯誤的技術資料,或者補供遺漏的合同設備或技術資料,同時賣方應在重新起算的質量保證期內對替換后的設備做出機械保證。賣方應自負風險和費用將替換后的設備或補供的設備運抵工作現(xiàn)場;對于急需的設備配件,賣方應自負費用將其空運到工作現(xiàn)場。
15.3.2 由賣方自付費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設備、消除合同設備的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賣方須在收到買方維修要求后4小時之內給予答復,如需現(xiàn)場服務,賣方須在收到買方維修要求后24小時之內派遣技術人員到達現(xiàn)場進行檢查和維修,若賣方無正當理由未能派遣其技術人員到達現(xiàn)場,買方有權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15.3.3買方有權向賣方索償由于其違約引起的其他損失。
15.4 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即時用快遞函件形式郵寄。若賣方在收到買方索賠通知后14天內未能做出回復,該索賠要求將被視為已被賣方接受。
15.1 若賣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交貨計劃及時間向買方交付合同設備或技術資料,賣方須按本合同第13.1條的規(guī)定向買方支付相應的逾期違約金。
15.2 若屬賣方責任,本合同項下合同設備的性能考核不能全部達到本合同附件【1】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賠償金,具體有關賠償金的標準和計算方法等雙方另行協(xié)商。
15.3 若賣方在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調試及驗收過程中或質量保證期內,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并尋求下列救濟:
15.3.1 由賣方自負費用以新設備替換有缺陷的設備或以新的技術資料替換有錯誤的技術資料,或者補供遺漏的合同設備或技術資料,同時賣方應在重新起算的質量保證期內對替換后的設備做出機械保證。賣方應自負風險和費用將替換后的設備或補供的設備運抵工作現(xiàn)場;對于急需的設備配件,賣方應自負費用將其空運到工作現(xiàn)場。
15.3.2 由賣方自付費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設備、消除合同設備的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賣方須在收到買方維修要求后4小時之內給予答復,如需現(xiàn)場服務,賣方須在收到買方維修要求后24小時之內派遣技術人員到達現(xiàn)場進行檢查和維修,若賣方無正當理由未能派遣其技術人員到達現(xiàn)場,買方有權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15.3.3買方有權向賣方索償由于其違約引起的其他損失。
15.4 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即時用快遞函件形式郵寄。若賣方在收到買方索賠通知后14天內未能做出回復,該索賠要求將被視為已被賣方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