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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業(yè)平臺的驗收文案
日期:2014-12-19 瀏覽率:2786次
1.1 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必須滿足買方工程建設的需要,必須符合ISO質量標準及國際質量認證標準以及附件【2】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在任何條件下,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不得低于中國國家質量標準。賣方應對下述主要部件采用的質量標準做出明確說明,并應按照附件【1】對主要部件的品牌、產地、配置、規(guī)格型號、技術參數及性能進行詳細描述。本合同規(guī)定的設備質量標準、技術規(guī)范、設計聯(lián)絡簽署的確認文件以及設備的檢測數據均為設備的驗收標準和依據。
1.2 全套設備到達工作現(xiàn)場之日起5天內須進行全面的開箱檢驗,開箱檢驗須在買賣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買方應在開箱檢驗前2天將檢驗日期通知賣方。
10.2.1 如開箱檢驗未發(fā)現(xiàn)合同設備數量、質量、型號規(guī)格、產地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的情形,買賣雙方需簽署詳細記錄以及確認文件。
10.2.2 如發(fā)現(xiàn)設備損壞、不足、丟失以及與本合同約定不相符的情形, 若屬賣方責任,買賣雙方需簽署確認文件,賣方應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按本合同的約定無條件地更換/補足。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運費、關稅和上述檢驗的費用以及替換或補供設備的檢驗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10.2.3 若開箱檢驗時賣方的代表無正當理由未能到場,買方有權單方開箱檢驗,賣方須無條件承認開箱結果并簽名確認。
10.2.4 若檢驗中發(fā)現(xiàn)交付的合同設備有短少、缺陷或其它與本合同約定不相符的情形,若屬賣方責任,買方應提請獨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更換/補足/索賠的證據。
1.3 若在性能考核和設備質量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合同設備存在缺陷,不論該缺陷是由于何種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隱蔽缺陷或使用不適當的原材料引起的,買方均有權提請獨立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有權憑檢驗報告向賣方提出索賠。
1.4 買方對合同設備的檢查、檢驗、驗收確認并不免除賣方就其所交付貨物所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如在合同實施期或本合同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內發(fā)生內在的質量問題的,賣方仍然須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
1.5 買賣雙方就貨物質量產生爭議的,任何一方皆可委托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機構的檢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經檢測機構檢測確認賣方貨物無質量問題且符合本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檢測費用由買方承擔;檢測機構確認賣方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的,檢測費用由賣方承擔。



